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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国法律制度史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儒墨道法四家。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不同利益主体,从各自的立场与利益出发,对政治经济等问题进行长期的辩论,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

  儒家反映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创始人为孔子,代表人物还有孟子和荀子。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强调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强调过犹不及的庸学说,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可归纳为强调礼治德治与人治思想,主张建立伦理法。在德治观的影响下,儒家继承礼,并加以改造,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墨家反映的是生者的利益和要求,创始人为战初期的墨翟,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从生者的角度出发,墨家主张通过相互交换的爱达到普遍等的爱,兼相爱落实到交相利,互相帮助,谋福利。这些思想反映了生者保有私有财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

  道家是反映隐居山林的没落贵族,即隐士阶层思想要求的学派,创始人为老子,先秦时期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以道为出发点,主张无为而治。

  道家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道法自然,因此主张无为而治,对社会的变革他们采取消极态度,反对人为制定的法,希望社会回到寡民的状态。

  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先秦时期集法家之大成者是韩非子,法家主张以法治,并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成为战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各在变法时多采取法家的做法。

  二. 法家思想。

  1. 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

  早期法家人物慎到以百人逐兔的故事解释法的定分止争的作用。

  一兔走,百人逐之,谚语,意思是物无所主,人必争夺。

  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法家认为道德教化不能改变人的恶性,只有服之以法,才能治而民安。

  法还能够制民胜民,胜民之本在制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强兵。

  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所以说亲亲尊尊之绝矣。

  2. 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治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也就是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做到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3. 轻罪重罚。也称轻罪重刑

  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

  也就是说,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但这一论调本身却包含着谬误,因为并非先有轻罪再有重罪,当对轻罪适用重刑时,对重罪的处罚显然无力,轻罪重罚不仅难以真正达到去刑的目的,相反由于其对重罪的打击不力,可能适得其反,使得重罪增加。

  在社会动荡的战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其他学说纷纷借鉴其合理之处,如儒家在此时由荀子将法引入礼,争战的各在进行改革时,也纷纷以法家学说为指导。

  三.法经。

  战时期,各为了在争战取胜,先后进行变法改革,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魏文侯时期的法经秦的秦律等法典,魏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最具代表性。

  法经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各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相传魏文侯在位期间,为了富强兵,任用李悝为相,吴起为将,西门豹为邺令,着手进行变法改革。这是战时期各变法最早的一次。

  在经济方面,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籴,充分发挥土地效力,提高粮食量,针对谷贱伤农粮贵伤民,实行丰年由家价籴粮籴粮买粮,买进粮食,储存备荒,歉年歉年农作物减的年份。价出售存粮,抑粮价,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确立量才任用的新型选官制度;在法律方面,李悝总结并参考各的立法经验,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法经既是变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又是推行变法和巩固变法成果的有力工具。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已经失传,主要是根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和明末董说的七考转引西汉桓谭新论等文献的记载,得知它的相关内容。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从六篇的编排体例看,法经是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较为严格且完备。

  其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的法律规定。

  对家说,盗贼是两种最重要的犯罪,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所谓盗,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即侵犯官私财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所谓贼,害良曰贼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政权等的犯罪行为。可见,对统治者说,首要惩治的是侵犯其人身安全与财安全的犯罪行为,对这两类犯罪行为的制裁非常严厉。

  有了盗贼犯罪,就需要囚捕查办,因此,在盗法贼法之后,网法捕法两篇。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其他的犯罪,以杂法进行规范。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轻狡,即盗窃官府符玺或议论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

  越城,即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的行为;关津水陆交通的要道,借指设在要道的关卡。

  博戏,即赌博诈欺行为;

  借假不廉,即贪污贿赂行为;

  淫侈,即奢侈淫靡;奢侈挥霍浪费钱财,过分追求享受。

  逾制,即违反法律规定,享用不应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等僭越行为。

  最后,对以上犯罪在量刑时,不同情节有加减量刑需要的,以具法进行规范。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即根据不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的名例律部分及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法经规定了各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内容比较广泛。

  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与利益。

  2. 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被誉为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时期各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是战时期政治制度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法经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传统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编纂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从编纂内容上看,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传统法典继承与发展。

  从编纂思想上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政权及社会的行为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法经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

  把侵犯官私财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法经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

  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专制政权,法经不惜动用最残酷的肉刑死刑族刑连坐等刑罚手段,并创立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这些做法许多为后世所继承。

  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专制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镇压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看,法经都是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四.商鞅变法。

  商鞅,卫贵族,姓公孙,名鞅,亦名卫鞅。

  公元前340年,因有功于秦,秦孝公封卫鞅于商今陕西商州市,号为商君亦称商鞅。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令招贤,商鞅携法经入秦,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主持秦的变法。

  商鞅依据李悝的法经,结合秦实际,制定出一套变法方案。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

  1.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

  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富强兵的要求结合起,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

  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

  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此后封建各朝的主要法典一般均称为律。

  夏商西时期,法律的名称多称为刑,强调的是刑杀;

  春秋战时期,各立法时,多将法律命名为法,与刑相比,法在一定程度上包含有公的含义;

  到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即像调节音律一样,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强调法律的整齐划一,反映出要求适用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及必行性。

  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强兵的措施。

  富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如颁布了分户令军爵律。

  奖励耕织,对于积极耕织致生粟帛多的,法律免除其徭役负担,并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被罚没为奴婢。

  还规定统一度量衡增加赋税收入等措施,如颁布分户令,规定凡家有两个男劳动力以上而不分家另立门户的,要双倍征收其赋税。

  粟帛粮食和布帛。布帛棉纺品和丝麻织品的总称。

  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世袭垄断权,强化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在变法过程,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得以贯彻。

  其一,强调以法治。

  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法律者,以吏为师。

  商鞅推行法治,主张法必明,令必行,主张轻罪重罚。明法,即强调法律要公开,要使人人皆知,并强调法律必须要贯彻实施。商鞅主张厉行法治,专任法治,取缔儒墨道等各家各派异端学说,尤其是儒家的德治礼治等学说,主张用封建家的法律法令统一人们的思想。

  商鞅还主张禁止游宦,不能让那些凭着博学广识,能言善辩信义廉洁结友众的人,取得富贵,非议法令,也不能让他们散布自己的主张;禁止请托游说求官的活动。

  其二,轻罪重刑。

  在变法过程,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此强化新法的推行与贯彻。

  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商鞅强调重刑,体现为刑用于将过,即在将要犯罪而尚未着手实施的时候,就对其施以刑罚,以此预防犯罪,这就意味着对人们的思想进行重罚,而不是依据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惩罚。

  其三,不赦不宥。

  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体现法家刑无等级的思想。刑无等级原则,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无论是谁犯了罪决不宽宥。

  其四,鼓励告奸。

  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新的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彼此监督,相互告发奸谋,家则奖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

  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

  为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商鞅颁布连坐法,实行军事连坐职连坐家庭连坐什伍连坐等连坐制度,使一个人要受到与之相关的一定范围内的人犯罪的牵连。

  如什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2. 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战七雄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秦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在商鞅变法之后,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迅速强盛起, 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最强大的家,为以后秦统一奠定了基础。

  秦最终一统六,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集权的帝制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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