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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案例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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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张某因求职需要,通过智联招聘APP向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查收张某的简历后,先后向张某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写明为河南人。

  张某认为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上述招聘行为存在地域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和就业权,要求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损失1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

  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的

  上述招聘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等的就业机会和公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应当认定构成就业歧视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施就业歧视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等就业权。

  因此,本案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招聘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等就业权,如若造成了实际损失,则应予以赔偿,并应对其违法的招聘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赔礼道歉等。

  法条链接

  华人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除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原标题妇女权益保障案例丨女性劳动者享有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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